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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把更多文物展“请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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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把更多文物展“请进来”

中国博物馆,把更多文物展“请进来”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为促进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市场健康(jiànkāng)有序发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29日(r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zhàokāi)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ànlì),分析纠纷成因,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北京市人大代表寿延、赵星应邀(yìngyāo)参会。

据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底,该院共审结以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的教育培训(péixùn)合同纠纷二审案件47件,其中46起案件中未成年学员为一审原告(yuángào),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异常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双方争议焦点(jiāodiǎn)多(duō)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fǎnhuán)以及返还的标准,90%的案件经法院(fǎyuàn)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学员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

案件审理过程(guòchéng)中发现,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bù)规范(guīfàn)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有(yǒu)的未与未成年学员一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表述(biǎoshù)不规范;有的使用其他公司证照经营,电子支付收款账户主体混乱;有的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fāngshì),未严格(yángé)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有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还有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tūrán)停业。同时,家长风险防范意识也有待加强(jiāqiáng),在订立、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北京二中院建议(jiànyì),教育培训(péixùn)(péixùn)机构应当主动与未成年学员及其(jíqí)家长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提供收据或发票,不得约定“概不退款”等违法违规内容;要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并与学员建立(jiànlì)清晰透明的课时消费(xiāofèi)记录机制;需变更或调整培训地点的,要提前与学员家长沟通协商;要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

未成年学员家长应当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选择资质正规、口碑(kǒubēi)良好和经营状况(zhuàngkuàng)稳定的(de)教育培训(péixùn)机构,及时索要收据、发票;要重点关注合同中课程优惠、有效期限、转让、终止服务、退费、违约责任等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以及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有关请假、调课、延期(yánqī)、退费等事宜的沟通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查看(chákàn))已于今年5月(yuè)1日起施行。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大学员(xuéyuán)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yǒuxiào),在发生纠纷时,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jiāqiáng)对教育培训机构(jīgòu)的动态(dòngtài)监管,完善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探索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研判,定期开展联合整治、集中整治;场地出租方应严格审查入驻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yíngyèzhízhào)等(děng)信息,发生纠纷后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处置;充分发挥投诉举报(jǔbào)通道(tōngdào)快速响应、社会监督功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èrzhōngyuàn)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shěnpàntíng)副庭长朱玥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某教育(jiàoyù)培训机构(jīgòu)在履行合同(lǚxínghétóng)过程中单方(dānfāng)变更跆拳道培训地点,使学员李某(lǐmǒu)上课距离明显增加,致其未能继续接受培训。法院认为,教育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李某造成明显不便,应允许其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培训地点接受培训,据此判决支持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中,白某接受部分骑行运动培训后要求(yāoqiú)解约退费,教育培训机构以年卡(kǎ)会员协议约定“不退不换(bùhuàn)”为由予以拒绝。法院认为,“不退不换”格式条款不合理(bùhélǐ)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教育培训机构责任(zérèn)、加重了未成年学员责任、限制了未成年学员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据此判决支持白某退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案例三中,某教育培训机构在为方某提供早教课程教育培训服务期间,因无法(wúfǎ)正常经营(jīngyíng)而不再履行合同,方某遂将教育培训机构及该机构唯一(wéiyī)股东刘某(liúmǒu)一并诉至法院(fǎyuàn)。法院认为,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退还剩余培训费,刘某作为方某购买课程及接受培训服务期间培训机构的(de)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zérèn)。

本次通报会内容(nèiróng)丰富详实,直击社会关切,发布的建议(jiànyì)和典型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引(zhǐyǐn)作用,为教育培训机构、未成年学员家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期待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持续探索(tànsuǒ)、勇于担当,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jiànkāngchéngzhǎng)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北京市石景山区小飞象训练发展中心理事长(lǐshìzhǎng)

随着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教育培训(péixùn)领域广泛采用的(de)消费方式(fāngshì),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xià),要(yào)通过压实机构责任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机构合法经营的需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让(ràng)孩子们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良好运行双向协调。本次通报会结合(jiéhé)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审理实践,面向教育培训机构、未成年学员家长和全社会提出了具体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体现了北京二中院(èrzhōngyuàn)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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